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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来源: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各镇乡政府农机主管部门:

  为有效推进本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02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2021-2023年北京市怀柔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确保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安全实施,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京政农发〔2021〕10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怀柔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限额

  第二条 补贴对象为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本区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该外埠基地所属情况、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和年供应本市农产品数量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补贴对象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根据北京市 规定执行,分别为:

  (一)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上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确有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如需突破上限规定,需由区农业农村局审定,审定规则须正式出台文件对外公布。

  第五条 补贴种类范围、补贴额度等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通知适时调整。

  第三章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为准。

  第七条 本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实行定额补贴。

  第八条 具体补贴额度以正式发布的"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15大类39小类142个品目,利用中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其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

  2.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6大类12小类67个品目机具,利用市级资金进行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主要包括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

  第四章实施范围和资金使用要求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本区怀柔镇、雁栖镇、北房镇、杨宋镇、庙城镇、桥梓镇、怀北镇、汤河口镇、渤海镇、九渡河镇、琉璃庙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泉河街道、龙山街道14个镇乡和2个街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区财政视情况安排补贴资金,对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细化风险防控和机具核验工作制度,完善内部控制规程,开展绩效评价、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材料形式审核、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补贴机具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细则,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保障本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经费,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及监管。

  第十四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补贴资金需求摸底上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指导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做好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六章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通过"北京农机补贴"手机APP自主向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受理补贴申请。

  第十六条 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购机者可随时在线通过北京农机补贴APP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中央财政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区农业农村局将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二)审验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 (试行)>》(京政农发〔2021〕117号)等文件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在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兑付申请等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第二十一条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 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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